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一)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农作物特色种质资源目录的;(二)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野生植物名录和名特优经济林树种的;(三)珍稀、濒危的;(四)自治区特有的或者具有特殊价值的;(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