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挖掘和保护第九条有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保持物质文化遗产及其附属设施完整;(二)防火、防盗、防坍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三)发现物质文化遗产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四)发生危及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上报属地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有效抢救保护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