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保持物质文化遗产及其附属设施完整;

(二)防火、防盗、防坍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发现物质文化遗产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发生危及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上报属地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有效抢救保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