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制度,深入挖掘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和公布程序,定期组织开展物质文化遗产普查。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