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和利用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进程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留存下来的旧址、遗址、遗迹、实物和纪念设施等红色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