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支持力度,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资助,统筹利用国家和省级文化遗产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