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体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