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