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和利用第十四条有效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利用应当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合理、适度和可持续的原则,禁止过度开发、不当利用。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