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打击物质文化遗产违法犯罪,配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人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物质文化遗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未经许可开展的物质文化遗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四)财政部门负责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维修、保养和科学技术研究等经费支出;

(五)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民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民族宗教、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