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及清洗器械;(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