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在保护范围内,擅自堆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