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在二级保护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学种植和污染防治,组织对农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居住人口千人以上的村屯,生活污水应当经收集后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