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散式畜禽养殖做到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污水;
(二)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者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
(三)城镇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转运站要采取封闭和防渗漏措施;
(四)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