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准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二)工业集聚区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四)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