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现有道路穿越二级保护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跨越或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穿越保护区内县级以上公路、道路、铁路、桥梁的,应当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开展视频监控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
输油、输气管道穿越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