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有效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河湖的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河长制、湖长制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