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