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尚未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二十四小时内驶离。无法通知到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收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未驶离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