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标志、标线,将车辆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影响市容环境秩序。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