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尚未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二十四小时内驶离。无法通知到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收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未驶离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