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交通客运场站、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以及其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有机动车临时停靠设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临时停靠设施内停车上下乘客,并即停即走。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