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组织者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