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