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