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后,当事人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