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禁止通过下水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