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大气环境的行为:(一)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露天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五)其他影响城市大气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