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合理布局和建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