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合理布局和建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