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