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除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外,城市、县城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划定禁止鸡、鸭、鹅等活禽交易或者现场宰杀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