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除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外,城市、县城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划定禁止鸡、鸭、鹅等活禽交易或者现场宰杀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