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农贸市场,完善停车、排水、公厕、垃圾清运等配套设施。
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市场管理人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市场及其周边环境整洁。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