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行为:
(一)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墙报、海报等宣传品;
(二)通过拦车拦人等方式招揽顾客;
(三)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
(四)违反规定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以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六)从车辆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