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服务范围内的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养护管理责任,确保设备完好整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