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十四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服务范围内的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养护管理责任,确保设备完好整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