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共安全、城市容貌等方面的要求,制定门店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前款所称的门店牌匾设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在沿街和城市道路两侧的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设置门店牌匾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遵循公序良俗,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和业态特点,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门店牌匾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图文残缺、严重褪色等影响市容市貌的,产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更换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