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地下综合管廊,为城市管线入地提供条件。地下综合管廊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实行管线入地;不能入地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

对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置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架空线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城市道路大修计划,编制逐步埋设入地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