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对户外广告的数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由设置人负责维护、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消除隐患;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或者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的,应当保持设施功能完好,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者应当在两日内维修、更新。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