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免费发布信息,设置者应当负责管理和保洁。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