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免费发布信息,设置者应当负责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