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市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列入本市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市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由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