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一条有效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编制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和分级分类保护体系,建设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提升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