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市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列入本市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市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由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