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收集、整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种质资源。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和公布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