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及乡(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一)参与制定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农业机械技术的专业培训;(三)提供农业机械技术、信息服务;(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机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五)指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活动。乡(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在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指导下,协助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