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禁养犬的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