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固定住所。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用于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三)有专门场所和专门负责犬只的管理人员;(四)有犬笼、犬舍等安全防护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