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安庆市城区龙城路、合安高速、外环北路、破罡湖南岸、安广江堤、沿江东路、沿江西路、石门湖东岸、外环西路和206国道形成的合围区域为限制养犬区域(简称限养区)。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限养区域,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具体情况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