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规定、狂犬病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