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犬只收留场所,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犬只收留场所收留犬只。犬只收留场所负责接收和处理弃养、寄养、捕捉、没收的犬只。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犬尸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