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犬人发现饲养、经营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门,不得擅自处置。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