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或者惊吓他人造成后果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